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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喜欢看书、听音乐的少年成了围棋世界冠军******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王镜宇、王浩宇、郑直)1日下午,22岁的丁浩九段从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林建超手中接过鲜花和代表冠军奖金的纸板时,表情平静。在刚刚结束的第27届LG杯世界围棋棋王赛三番棋决赛中,丁浩2:0战胜杨鼎新九段,拿到个人第一个世界冠军头衔,也成为中国首位“00后”围棋世界冠军。

  “我觉得应该开心,但是又开心不起来。”他说,“如果我刚定段的时候知道自己现在(会)拿世界冠军肯定非常高兴。”

  2000年出生的丁浩小时候在父亲的影响下开始学棋,7岁时去了培训班。刚开始只想下着玩,但后来他被自己的进步速度推着往前走。因为学棋,他从大同到了太原,又从太原到了北京,加入葛玉宏围棋道场,成为“冲段少年”。

  “老师觉得我有点前途,可以去北京试一下。其实我家里条件不太好,像道场的那些学费对我们来说是很高的。我们就想着先拼那么几年,然后实在不行就回去上学了。”丁浩回忆说。

  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丁浩曾经几度考虑放弃职业之路。直到定段成功、打上乙级联赛、有了稳定收入,他的围棋生涯才稳定下来。

  2013年的定段赛至今让丁浩记忆犹新,如果那次他失败了很可能就没有今天夺冠的这一幕了。

  “我印象特别深,因为最后一盘赢了就定段,结果我开始就打了一个很大的‘勺子’,一上来死了一块。然后我对手可能压力太大,因为他赢了他就定段。最后我就一直拼,到最后赢了,各种‘捡勺’……那次运气特别好,所以感觉也是天意。如果那次输了的话,我现在应该在上大学。”

  在围棋之外,丁浩喜欢看书、听音乐,小时候成绩也不错。刚学棋的时候,他还学过吹笛子,后来因为两者冲突选了围棋。他对写作也很有兴趣,经常在微博上留下自己的思考。

  一路走来,从小棋童到世界冠军,丁浩认为自己在棋上的天赋比较高,然后就是坚持做一件事情。算上下棋,他每天大约在围棋上花七八个小时时间,他对自己的训练效率和专注度比较满意。

  “据我了解,很多棋手总会在某一个阶段分心做一下别的事,我还是比较专心。”

  在学棋的道路上,丁浩得到过很多人的帮助,比如山西的韩晔、李魁和北京的葛玉宏等对他的影响都很大,他还感谢了每一位给他“复过盘”的老师。

  2021年,丁浩在国手赛和大棋士赛等国内棋战中成功登顶。本次LG杯赛,丁浩连续淘汰金志锡、金明训和姜东润3名韩国棋手之后挺进决赛。在决赛中战胜队友杨鼎新夺冠之后,丁浩坦言自己还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比如在读秒时的精确性。在1日的比赛中,全盘大部分时间领先的丁浩在后半盘一度找了一个“损劫”,给了杨鼎新翻盘的机会。

  因为疫情的原因,这次的LG杯决赛是很长时间以来第一次面对面进行的世界大赛冠军对决。丁浩说,他非常喜欢“面棋”的仪式感,喜欢局后跟对手复盘讨论,喜欢参加比赛时去不同的地方。如果没有这些,只是通过网络比赛,围棋就变成了一份“单纯的工作”。

  中国首个“00后”围棋世界冠军横空出世。丁浩说,他对未来的期待是“横向发展”、多拿几个世界冠军。

  (来源:新华网)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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